
由 2025 年 5 月 1 日起,香港計算遣散費同長期服務金多咗一個步驟。計算公式本身冇變,但如果僱員嘅服務期跨越呢個日子,有關款項就要分兩部分計算,而兩部分嘅對沖規則唔同。以我哋經驗,呢個係發薪出錯最常見嘅地方。
由過渡日即 2025 年 5 月 1 日起,僱主唔可以再用強制性強積金供款所產生嘅累算權益,對沖僱員喺該日或之後服務期嘅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。自願性供款嘅累算權益,則仍然可以用嚟對沖過渡日前後嘅服務期。
基本計算公式維持不變。以月薪僱員為例,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係每服務一年,按最後一個完整月工資嘅三分之二計算;月薪上限為 22,500 港元,總額上限為 390,000 港元。僱員亦可以選擇以最後 12 個月嘅平均工資計算。
取消對沖安排並冇追溯力,所以先要分兩部分計算。
過渡前部分:涵蓋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為止嘅服務期,按當時嘅工資以標準公式計算。僱主仍然可以用強制性同自願性供款嘅累算權益對沖呢部分,無論供款係幾時作出。
過渡後部分:涵蓋 2025 年 5 月 1 日或之後嘅服務期,計算方法相同,但按較接近終止僱傭日期嘅工資計算。呢部分只可以用自願性供款對沖,唔可以用強制性供款。
一名僱員月薪穩定為 22,500 港元,喺過渡日前服務兩年、過渡日後服務三年,合共五年。
僱主仍然可以用強制性供款嘅累算權益對沖過渡前部分嘅 30,000 港元。但過渡後部分嘅 45,000 港元,除非僱主有足夠自願性供款對沖,否則需要以現金支付。同舊安排比較,呢個係終止僱傭嘅直接現金成本增加。
對於每一位服務期跨越 2025 年 5 月 1 日嘅僱員,計算前先確認過渡前同過渡後嘅準確服務年期。年期計錯,會同時影響應付金額同可對沖嘅數額。
喺薪酬紀錄中分開追蹤強制性同自願性供款嘅累算權益,因為只有自願性供款可以對沖過渡後部分。預算方面,應將過渡後部分視為現金成本,而唔係假設強積金可以覆蓋;如果款項符合資格,亦要喺三個月內申請政府資助。
呢方面嘅合規風險,主要係計算問題,而唔係法例詮釋。公式同上限冇變,但每次終止長期服務僱員嘅僱傭,都需要兩個日期、兩個服務年期同兩次對沖檢查。計錯兩部分嘅分配,係可以避免但會直接帶嚟現金成本嘅錯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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