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由「418」轉為「468」,一般會被形容為降低工時門檻。但新規則同時改變咗工時嘅計算方法,對於更表唔平均嘅僱主,呢點影響更大。以下實例說明邊啲僱員而家符合連續性合約資格,邊啲仍然唔符合。
根據舊有嘅 418 規則,僱員須連續四星期、每星期為同一僱主工作最少 18 小時,先屬於連續性合約。
由 2026 年 1 月 18 日起,勞工處指引訂明,僱員如已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,並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,即屬以連續性合約受僱:
68 小時合計計算喺入職首三星期並不適用。呢段期間,每星期都要各自達到最少 17 小時,因為仲未有之前三星期可以合併計算。
一名零售僱員連續四星期分別工作 20、18、15 及 16 小時。
按 418 規則,第三及第四星期都少於 18 小時,所以唔符合資格。按 468 規則,四星期合共 69 小時,超過 68 小時嘅合計要求。即使其中兩星期未達舊有嘅每週門檻,呢名僱員而家已符合資格。
一名臨時工嘅更表分別為 10、12、14 及 15 小時,合共 51 小時。由於少於 68 小時,無論按新舊規則都唔符合資格。468 規則降低咗門檻,但並冇取消門檻;工時確實偏少或者唔定期返工嘅僱員,仍然可能唔受連續性合約保障。
影響最大嘅係按業務需求編更嘅行業,例如零售、餐飲、運輸、保安及建造業。喺呢啲行業,兼職員工四星期合計好容易超過 68 小時,但未必每星期都做滿 18 小時。呢類僱主最有可能發現有員工新近符合資格享有法定權益。
用實際更表數據進行 68 小時滾動計算,而唔係只睇每週平均工時,因為平均數可能掩蓋咗一啲按 418 唔合格、但按 468 合計後合格嘅星期。對滾動合計接近 68 小時嘅僱員作出標示,等發薪團隊可以喺權益生效之前做好準備。
2026 年 1 月 18 日前後嘅工時紀錄應清楚分開,因為兩段期間嘅評估方法唔同。亦要將首三星期嘅規定納入入職程序,確保新員工初期嘅更表符合每星期 17 小時嘅要求。
對大部分僱主嚟講,風險唔在於誤解規則,而在於用唔完整嘅更表數據去套用規則。清晰並定期核對嘅每週工時紀錄,係最簡單嘅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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